为充分利用国内外优秀人才资源参与我校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工作,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 (一)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以下简称外聘教授),应根据我校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专业对口、学科对应的原则进行。 (二)外聘教授应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社会声誉。 (三)外聘教授应热心教育事业,支持我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能够与我校建立良好合作关系,推动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聘任对象及条件 (一)名誉教授 名誉教授是学校授予国内外著名的专家学者或有较高社会声望的知名人士的荣誉性称号。 名誉教授聘任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术造诣深,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具有国际公认的学术声望和学术影响力,或在相关行业具有重大影响力。 2.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能够在推进学科专业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聘任的工作。 (二)客座教授 客座教授是学校授予在高校、科研机构或社会组织工作的国内外高水平专家学者,知名企事业单位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荣誉性称号。 客座教授聘任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知名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2.学术水平较高,在某一研究领域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力,或者在所从事的行业领域中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研究方向与学校实际相契合。 3.在教学或科研方面与我校开展合作,能够推动学科专业建设、产教融合基地建设、教师培养培训、科技攻关、学术交流、学生实习实训、课程建设等工作,促进校际、校企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4.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聘任的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名誉教授工作职责 1.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工作等给予咨询和指导。 2.向学校推荐高层次人才,支持学校的人才储备和引进工作。 3.每年来校作1~2次学术讲座或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二)客座教授工作职责 1.能够在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每年来校作1~2次学术讲座或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四、聘任程序 (一)聘用部门申请。各聘用部门根据发展建设需要,在征得拟聘用人选同意前提下,对拟聘用人选进行学术成果、业绩能力和思想政治素质等方面进行考察,经聘用部门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分别填写《华体会网页版聘任名誉教授审批表》(附件1)和《华体会网页版聘任客座教授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拟聘人员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以及能够佐证其学术水平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报送人事处。 (二)职能部门审议。人事处组织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研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研究生部、教师发展中心等部门进行审议。 (三)学校审批。名誉教授的聘任需经校长同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客座教授的聘任需经校长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正式聘任。学校或学校委托聘用部门举行聘任仪式,颁发聘书。 五、聘用管理 (一)名誉教授不设聘期,一经授予即为终身荣誉;客座教授实行聘期制,每个聘期为3年。客座教授聘任期满,聘用部门需提前一个月对客座教授在聘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对聘期届满者提出续聘或解聘的意见建议。学校将根据外聘教授的贡献和聘用部门意见决定续聘或解聘。 (二)名誉教授的管理由学校负责。客座教授的管理由聘用部门负责,每年年底将聘用人员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备案。 (三)各聘用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与外聘教授保持经常性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提升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四)外聘教授均属学校非编制内人员,不享受编制内人员待遇,来校期间承担教学、科研工作及举办讲座的相关费用由聘用部门负责。 (五)外聘教授在校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外聘教授如有师德失范行为及违纪违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或声誉行为、未能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或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有权单方解除聘用关系。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体会网页版聘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管理办法(试行)》(黑工程院人字〔20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华体会网页版聘任名誉教授审批表 附件2:华体会网页版聘任客座教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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