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学位办函[2011]13号
各学位授予单位: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简称教育部学位中心)开展学位认证服务工作,是代表教育部的国家级唯一认证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报告为各级各类用人单位承认的国家级法定报告。为规范学位认证工作,方便我省应届毕业生求职或升学,教育部学位中心决定于2011年继续在我省应届毕业生中开展学位认证服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证范围。黑龙江省各学位授予单位在2011年所颁发的三级学位证书:全日制博士、硕士、学士;同等学力硕士、专业学位硕士;成人学士学位。(见附件二,表2)
二、认证原则。学位认证服务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即学生本人自愿,用人单位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或用人单位进行学位证书认证,更不得将是否认证与学位证书发放挂钩。
三、认证程序。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学位授予单位资格审查,省学位办审核汇总,教育部学位中心认证并出具《学位认证报告》(报告为中文认证报告)。认证工作结束后,教育部学位中心将认证数据加入全国学位认证管理系统,被认证者可以适当方式在教育部学位中心网上查询。
四、有关事宜和要求:
1、省学位办和学位授予单位有关职能处室根据国家学位中心的要求,通过省学位办和学校有关职能处室网站以及印刷告知书发到每个应届毕业生的寝室和班级,宣传认证原则、认证程序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保证每个学生都知晓认证工作的相关事宜和自愿原则。
2、申请认证的应届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向学校职能处室(研究生处、教务处、成教院)递交《中国学位证书认证申请表》(在省学位办网站下载),并缴纳100元认证费。有关职能处室审核应届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对将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应届毕业生相关信息(含已经授予学位),形成认证申请数据(数据标准见附件二,表1)。在6月15日前将认证申请数据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清单、《中国学位证书认证申请表》和认证费一并交送省学位办。省学位办于6月底将《学位认证报告》和认证费发票返给学位授予单位相关职能处室,相关职能处室在应届毕业生离校前将《学位认证报告》和认证费发票随学位证书一起发给应届毕业生。
3、如遇特殊情况,应届毕业生最终没有获得学位证书,学校相关职能处室必须将这些同学的《学位认证报告》及时交还给省学位办,省学位办将其返给教育部学位中心销毁,教育部学位中心将认证报告信息删除,并退还认证费用。
4、 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相关职能处室认真做好宣传、组织、审查、汇总和上报工作。按照上述规定,按时上报有关材料,全面细致地做好相关工作。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5、省学位办委托黑龙江省科技发展中心承担我省认证的具体工作,同时接受认证者的政策咨询、认证申请和对违规强迫认证的举报。
办公地址:哈尔滨商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道里区康安路37号)107室,联系电话:0451-84800253
附件:一、《中国学位证书认证申请表》
二、 数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