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文件精神,做好我校2013年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和承办银行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为在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方即可)书面同意并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3、品德优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入学以来未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4、上学期无不及格成绩。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诚信教育活动,诚实守信。
6、符合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各院系不得推荐:
1、非本校学籍者;
2、有违法乱纪行为,受过学校纪律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
3、学习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
4、由于非疾病等原因留级;
5、已在居住地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6、其他不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提交的材料:
1、《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三份。
2、学生本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三份(粘在《审批表》背面)。未成年人需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借款人贷款的确认书,确认书署名与身份证复印件必须为同一人。
3、本人学生证复印件三份,如新入学尚未办理学生证的同学可提供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
4、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一份(稿纸书写,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碳素笔书写,简明扼要,不得涂改),复印件两份。(原件放在给银行的材料中,复印件放在给学校和保险公司的材料中,一律用A4纸)。
5、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以上民政部门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必须是2013年证明,表上的印章一定要清晰可见,复印时加重复印)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原件放在给银行的材料中,复印件放在给学校和保险公司的材料中)。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统一用A4纸,按照1、2、3、4、5的顺序排好,每套用1个订书钉订好。每个学生需要准备三套材料,以院系为单位,分三套报送。(注明报银行、报学校和报保险公司)
6、贷款学生提前告知家长贷款意愿,并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家长承诺书》。在助学贷款放款前将《承诺书》交回本院系,各学院整理完整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7、报送《2013-2014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汇总表》电子版、纸质(签字、盖章),学生申请材料的顺序要和信息汇总表的顺序一致。
四、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借款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终止放款并退回其全部已贷款项;
1、结业、肄业、休学、退学、死亡、失踪等原因被取消学籍者;
2、出国(境)留学、定居者;
3、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校级纪律处分者;
4、有欺瞒行为者;
5、出现其他应终止放款的情况。
五、工作要求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有关要求,学校已经向全国学生贷款中心交纳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的交纳比例与各学校的违约率挂钩,并且违约情况将直接影响到我校下一年度的贷款额度。因此,各院系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审核申请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注意考察申请贷款学生的诚信意识、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将学校和学生的损失减少为最小。
2、各院系要认真指导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填写《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整理上报材料,学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认真审核学生填写的《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其它材料,把材料准备齐全报送。在报送《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的同时要检查《2013-2014年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电子版)录入的信息是否正确。
3、新贷款的学生按银行规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贷款,实行一次签订合同,分年发放的办法。如学生在以后年度不符合贷款要求,可在当年放款时控制。
六、报送时间
10月21日上午十点前以院系为单位将材料报送至教学办公楼1035办公室 。
电话:88627708 ;联系人:尹思琪
附件: /UploadFiles/201310/201310161336115535.zip
学生工作处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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